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 发布。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 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 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 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的对应条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