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 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 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 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x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