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1.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 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税率的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 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 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上述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2.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 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上述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