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 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核定;
(2)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 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 高核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见表1-2。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10% |
制造业 | 5% -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15% |
交通运输业 | 7% -15% |
建筑业 | 8% -20% |
饮食业 | 8% -25% |
娱乐业 | 15% -30% |
其他行业 | 10% -30% |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V(1 -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式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申收入。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