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 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 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上述规 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