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月1日起,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 表机构)。
(一)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 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