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 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1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上述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