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按本章第九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中非居民企业计算方法计算税款。
2. 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 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建的原则确定的所得麦坐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3.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辙、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企业。
4.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