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 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3. 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4.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