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1.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 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 规定处理。
2.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 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