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 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 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3.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必要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