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 非居民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认定
1.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2. 非居民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3. 除执行税收协定涉及的其他税种外,办法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