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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新)知识点第十章源泉扣缴:第十节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5)

2019-09-02 10:26:06  

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的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以及也种的范围,按照税收协定有关规定执行。

2.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 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 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 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机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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