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按照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该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或间接转让股权所得按照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方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应纳税款的,股权转让方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与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和税款相关的资料。主管 税务机关应在税款入库后30日内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第9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3.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2)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3)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上述第1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