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弱化管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间接从关联万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 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 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 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前述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2.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却定提供服务 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 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 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理分摊。
(4)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 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