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一)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二) 企业虽不属于上述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 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 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三)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