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十)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十一)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十二)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十三)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 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 利息。
(十四)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