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 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一) 转让定价调查
1. 转让定价调查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 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 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 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 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 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2. 总体税负分析。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