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纳税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内容:
1. 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2. 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
3. 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
4. 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