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2. 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淡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
业开展预备会谈。
3. 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做出简要说明:
(1) 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 企业最近3~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 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 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8) 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
(1) 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 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2. 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