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达成一致后,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达成一致后,由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 税务总局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2.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适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补(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年
度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