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殖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2. 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认程序。税务 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牌,可以暂停、 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 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 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