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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零税率的跨境应税服务
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参照教材第四节P99(如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等)。
【提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区域,不属于国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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