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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存量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2020-07-20 16:18:54  

我们的努力要有方向,要知道针对哪里!随着2020年税务师考试报名的开始,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复习了。复习效率不高怎么办?2020年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覆盖广怎么办?中公税务师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土地增值税存量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提示1】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

【提示2】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提示3】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提示4】注意一下计算基数的规定:

发票来源 基数确定
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 发票所载金额
(不扣减营业税)
营改增
后取得
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提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附加费、印花税)。

【提示1】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提示2】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的不同情形:

契税支付环节 税务处理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 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其原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 转让有评估价格的存量房 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故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转让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存量房 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关注中公财经税务师考试网,我们会持续为大家更新相关信息,也可以微信识别下方二维码,加入税务师考试交流群领取备考资料,和更多税务师考生们一起备战税务师考试。一起来看看2020年税务师备考通手册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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