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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税完税价格=货价+境外运费+境外保险费±调整项目
【提示】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1)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
(2)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
(3)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4)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2.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1)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2)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3)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①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②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③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④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⑤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⑥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⑦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⑧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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