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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车辆购置税

2017-11-14 13:46:23  
2018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备考,今天中公会计小编为您整理了《税法一》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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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六章车辆购置税

【知识点】车辆购置税

【高频考点1】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与不包含的因素

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不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

(3)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

(1)支付的控购费

(2)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

【高频考点2】代办的保险费是否作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等,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判定是否作为价外费用来征税:

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的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一并征税;

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它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能并入计税依据征税。

受托方是销售单位,受托收取保险费;委托方是保险机构,委托销售单位代收保险费。是否应作销售方的价外费用,要看使用的是销售单位的票据还是保险机构的票据。

【高频考点3】其他自用车辆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其他自用车辆类型

具体计税依据

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提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不是同类销售价格,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

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的70%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

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

【提示】此政策只适用于已缴纳过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情况

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或核定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进口旧车

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价格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

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

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2015年2月1日起,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高频考点4】进口车辆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报关和完税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进口车辆的完税证明资料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纳税人进口应税车辆自用的,由进口自用方纳税;如果进口车辆用于销售、抵债、以物易物等方面,不属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不征收车辆购置税。

3.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还要注意,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货车等,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高频考点5】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应纳税额=初次申报时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税率

【高频考点6】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具体规定

法定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减税的其他情形(三种情况):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5.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新增)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关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量的积累才能得到质的飞跃,备考就从眼前的知识点开始吧。

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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