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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一》每日精学: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2021-03-08 14:54:10  

2021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开始了,各位小伙伴们你开始学习了吗?为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税务师考试,现在税务师每日精学每天带你学习知识点及经典例题,跟随老师学习每天进步一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每日精学。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知识点:

1.代为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4)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无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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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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