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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冲刺卷一答案及解析

2018-10-23 18:41:21  

11.【答案】BD。解析:选项B,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在代扣代缴方所在地缴纳城建税;选项D,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答案】ABD。解析:选项C,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选项E,烟叶税税率为20%。

13.【答案】ACD。解析:选项B,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选项E,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14.【答案】ABCD。解析:进口环节不征收资源税,所以进口应税矿产资源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15.【答案】ABC。解析: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纳税人能提供有效价格证明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无法提供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16.【答案】CE 。解析:应税噪音的计税依据为超标分贝数70﹣55=15(分贝);对应《环境保护税税目税率表》,可得出超标15分贝对应的税额为每月5600元。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当月噪声污染应缴纳环境保护税=5600×50%=2800(元)

17.【答案】ABDE。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作为加计20%扣除的计算基数。选项A,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选项B.D.E,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选项C,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8.【答案】ABC。解析: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土地闲置费不得作为开发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19.【答案】ABCD。解析:无论法人与自然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只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均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0.【答案】BCDE。解析:选项A,企业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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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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