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算题
1.(1)【答案】C。解析: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应确认销项税额=(2000+80)÷(1+6%)×6%=117.74(万元)
(2)【答案】D。解析:收取的手续费应确认销项税额=5000×4.8%÷12×3×10%÷(1+6%)×6%=0.34(万元)
(3)【答案】B。解析:业务(2):金融企业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以股票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确认销项税额=(1000-900)÷(1+6%)×6%=5.66(万元)。
业务(3):应确认销项税额=(180+30)÷(1+6%)×6%=11.89(万元)
业务(4):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应确认销项税额=1200÷(1+6%)×6%=67.92(万元)
业务(5):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代收电话费应确认销项税额=(850-836)÷(1+6%)×6%=0.79(万元)。
业务(6):收取的手续费应确认销项税额=5000×4.8%÷12×3×10%÷(1+6%)×6%=0.34(万元)
业务(7):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17÷(1+17%)×17%=17(万元)
第3季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17.74+5.66+11.89+67.92+0.79+0.34-17=187.34(万元)
(4)【答案】C。解析:第3季度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7.34×(7%+3%)=18.73(万元)
2.(1)【答案】D。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营改增(2016年5月1日)之后建造的新房,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差额计税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6000×85%)÷(1+11%)×11%=1080.18(万元)
(2)【答案】A。解析: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未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新苑小区”住宅楼销售8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该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4500-100)×85%=3740(万元)
(3)【答案】A。解析: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罚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00-30+[3740+(6000+180)×85%]×5%=919.65(万元)。
(4)【答案】B。解析:应扣除的土地成本=(6000+180)×85%=5253(万元)
应扣除的开发成本=3740(万元)
应扣除的开发费用=919.65(万元)
应扣除的税金及附加=(1080.18-300)×(7%+3%+2%)=93.62(万元)
【注意】房地产企业销售新建住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不包括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建住房,加计扣除=(3740+919.65)×20%=931.93(万元)
扣除项目总额=5253+3740+919.65+93.62+931.93=10938.2(万元)
不含税收入=16000-1080.18=14919.82(万元)
增值额=14919.82-10938.2=3981.62(万元)
增值率=3981.62÷10938.2×100%=36.40%,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3981.62×30%=1194.4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