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1.选案
案源信息有8个方面P39;
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2.检查(重要)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实施检查。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3.审理
审理人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一是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是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是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是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执行
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它是将审理环节作出的各种决定书、告知书等文书送到被执行人,并督促或强制其依法履行的活动。
被执行人在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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