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人,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人,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的服务收人
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人(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人),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人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4.血站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
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5.供应非临床用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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