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额的确定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1)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2)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3)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4)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2.视同销售行为及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十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4)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3.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4.原矿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5.销售额的扣减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外购原矿或者精矿形态的已税产品与本产品征税对象不同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应对混合销售额或者外购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进行换算或者折算。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应依据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纳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据,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妥善保存。
6.应税煤炭销售额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上述第2条视同销售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7.稀土、钨、钼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稀土、钨、钥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资源税。
(1)精矿的计税销售额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精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量x单位价格
精矿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
(2)原矿的销售额
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3)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
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其中成本法公式为: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x (1+成本利润率)
市场法公式为:
精矿销售额=原矿稍售额x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x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原矿销售额不包括从矿区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
(4)关于共生矿、伴生矿的纳税
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
与稀土、钨和钼共生、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稀土、钨和铂为共生、伴生矿的,在改革前未单独计征资源税的,改革后暂不计征资源税。
(5)几种特殊情形的征收管理
①纳税人申报的精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巨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精矿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财税[2015]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及销售额。
②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矿和外购己税原矿加工精矿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视同以未税原矿加工精矿,计算缴纳资源税。
③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④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在销售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⑤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加工为精矿后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⑥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自用或者进行投资、分配、抵债以及以物易物等情形的,视同销售精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⑦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对外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连续生产非精矿产品的,视同销售原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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