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一、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其体来讲,这种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自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进口应税车辆。当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
2.进口自用行为。指直接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的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不包括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3.受赠使用行为。受赠是指接受他人馈赠。对馈赠人而言,在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后,应税行为一同转移,不再是纳税人;而作为受赠人在接受自用(包括接受免税车辆)后,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承担纳税义务。
4.自产自用行为。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自己消费使用,其消费行为已构成了应税行为。
5.获奖自用行为。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6.其他自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二、车辆购置税征税区域
征税区域是指一个国家全面实施统一的税收法规的境域。我国车辆购置税的适用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了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都要征收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应税车辆的购置或自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发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区域。应税车辆的购置地与应税行为的发生地是一致的。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的具体范围
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具体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个人。泛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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