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税。减税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是: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人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须设有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装置,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
生产(改装)或进口的车辆符合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规定提交信息、照片及资料扫描件。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及资料进行汇总,符合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编列免税图册。
4.购置列入《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创新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税。凡列入《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能汽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检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起止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6.对部分特殊用途车辆实行免税指标管理。
包括“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辆;防讯专用车辆;森林消防专用车辆。
7.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专家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8.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9.农用三轮运输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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