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海关大多采用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为课税标准对进出境货物征收关税。经海关审查的价格称为海关价格。在将海关价格作为课税标准,凭以计征关税时,海关价格称为完税价格。关税税率确定之后,货物完税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课征关税税额的多少。对于纳税人,它关系到其进口货物的成本的高低,进而影响其利润。对于国家,它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关税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各国都制定一套详尽的海关制度,目的在于公平、规范地确立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2014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海关进行估价时,首先要尽可能先使用实际成交价格,但并不是所有进口货物都有实际成交价格,例如,以寄售、租赁等方式出口到进口国的货物,在进口时一就难以确定其实际成交价格。对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在客观上无法采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它的定义是“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所谓相同货物,主要指货物的物理特性、质量及产品声誉。采用这种比照价格时,相同货物必须已经在被估价货物进口同时或大约同时向进口国进口,若有好几批相同货物完全符合条件,应采用其中最低的价格。另外,相同货物与被估货物在商业水平、数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贸易上的差别也要作调整。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它的定义是“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指与被估货物在同一国生产制造,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具有相似特征和相似组成材料,从而能起到同样作用,而且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选择相似货物时,主要应考虑货物的品质、信誉和现有商标。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它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可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估价方一法。所谓合理方法,实际上是对海关估价的一项补救方法,习惯上叫作“最后一招”,也就是在使用上述任何一种估价方法都无法确定海关估价时,海关可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的原则有两条:一是海关估价应当公平、合理、统一和中性;二是尽可能反映贸易实际。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4)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中所含价值或费用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5)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6)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以上所列的各种估价方法应依次使用,即当完税价格按列在前面的估价方法无法确定时,才能使用后一种估价方法。但是应进口商的要求,第三种和第四种方法的使用次序可以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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