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我国对海关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管理类别的调整
1.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注册地直属海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l个月内,作出调整其管理类别的决定:
(1)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2)B类企业有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3)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2.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凋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企业在海关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之前撤回管理类别调整申请的,海关终止管理类别调整的审核,并作出终止管理类别调整审核的决定。
3.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4.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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