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和民法的区别
税法虽然与民法联系密切,但毕竟两者分属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属于公法与私法体系, 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 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 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民事法律 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间不固定的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 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 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
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这些特点是与民法完全对立的。民法与税法法律关系上的 差异是由这两类法律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地位的不同,税法的义务性特征等因素决定的。
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民事纠纷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税务纠纷一般先由上一 级税务机关复议。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可通过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然而 随着税法的私法化倾向,也有些特殊的税收诉讼问题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如税收代位权的 诉讼、税收撤销权的诉讼、税收优先权的诉讼等。
一般来说,民法以民事手段作为调整手段,违法者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如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 偿损失等。税法的调整手段则具有综合性,不仅包括民事性质的责任追究,如补缴所欠税款、追缴滞纳金等,更多的是行政处罚和刑罚手段,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 与刑事责任。如偷税者要补缴税款,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处理民事纠纷适用调解原则,而解决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不适用此原则。不过作为 例外,涉及税务行政赔偿的,可以适用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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