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第一,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 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第三,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第四,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因此,有人认为,税法属于行政法。
然而,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第一,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第二,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与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有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第三,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
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地将税法体系归并到行政法部门是不够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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