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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税法一》(新)知识点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二节纳税主体下

2019-08-22 15:52:43  

纳税主体

(7)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 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8)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 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 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规、行政法规和有 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或事后备案。

(9) 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 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 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请税务行政诉讼等。

(10) 陈述权与申辩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 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不合理, 税务机关也会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不会因纳税人 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税务机关或税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时,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

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或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 务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扣缴义 税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作出一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或扣缴义务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机关将应纳税人或扣缴义 组织听证。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关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完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 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 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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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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