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否则,这一税种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被列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未被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赛范围。例如,我国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屋;等等。
总之,每一种税首先要选择确定它的课税对象,因为它体现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对税源、税收负担问题产生直接影响。
课税对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丁是隹要的课税对象。商品经济中,商品的流转额、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成为主要的课税对象为课税对象的客体比较广泛的情况下,选择课税对象一般应遵循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经济和适当简化的原则。要保证财政收入就必须选择经常而普遍存在及其成果作为课税对象。要调节国民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课税对象就的,而应该多样化。但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和避免税收负担的重复,又必须注意适当的简化。
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这是因为:
第一,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也就是说,税种的不同最主要是起因于课税对象的不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种税的名称通常都是根据课税对象确定的。例如,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第二,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其他要素的内容 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例如,国家开征一种税,之所以要选择这些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而不选择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其原因是这些单位和个人拥有税法 或税收条例中规定的课税对象,或者是发生了规定的课税行为。可见,纳税人同课税对象 相比,课税对象是第一性的。凡拥有课税对象或发生了课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可能成为纳税人。又如税率这一要素,也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税率本身表示对课税对象征税的比率或征税数额,没有课税对象,也就无从确定税率。此外,纳税环节、减税免税等,也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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