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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精学:法人

2021-04-07 15:13:39  

2021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开始了,各位小伙伴们你开始学习了吗?为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税务师考试,现在税务师每日精学每天带你学习知识点及经典例题,跟随老师学习每天进步一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精学。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法人

知识点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团体。

2.法人是由民法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团体。

法人一经成立,法律即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使其取得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获得民事主体地位。

3.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独立于其捐助人或者出资人的其他财产。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1)法人的人格与其创立人和成员的人格是分离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2)法人有自己的名称,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设定权利、承担义务。

(三)法人的类型

类型 具体分类
(1)营利法人 ①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②其他企业法人(如,国有独资企业)
(2)非营利法人 ①事业单位法人(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
②社会团体法人(如,工会、妇联、共青团、作家协会)
③捐助法人:基金会(如,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科研机构)等
(3)特别法人 ①机关法人(如,最高人民法院、财政局、税务局)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如,农村经济联合社)
③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农民专业合作社)
④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法人(如,居委会、村委会)

【提示】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四)法人的成立的一般条件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1)法人的机关

(2)法人的代表机关

①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③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④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不受法人财产范围制约)。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为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六)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2.法人的解散的情形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法人的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考点指引】考察法人的特征、责任承担、成立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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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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