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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实施主体2

2017-11-14 19:43:54  

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结束,你是不是准备备考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务师预习阶段备考已经开始。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希望为大家梳理教材知识点,轻松备考。

【知识点】实施主体2

1.有权行政机关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提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集中实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例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提示1】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授权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提示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3.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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