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考试已经结束,你是不是准备备考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务师预习阶段备考已经开始。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希望为大家梳理教材知识点,轻松备考。
【知识点】立案后决定撤销
立案后决定撤销(2017年新增)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新增)
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先行向行政执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
公安机关退回案件的处理
(1)异议途径
①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通知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而非上级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2选1”)
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后续处置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何处理?
(1)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