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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7.20)

2018-07-20 20:53:41  

1.【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会的职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并不是股东会的职权。

2.【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限公司股东间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或请求解散公司等途径解决。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所以选项A正确。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所以选项B错误。公司经营不善,不是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情形,也不是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法定情形。所以选项C、D错误。

3.【正确答案】C

【解析】(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选项C)。

4.【正确答案】D

【解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5.【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代替甲管理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乙对甲的财产只有管理权,没有处分权。乙将甲、乙共有的房屋出售必须经甲同意,乙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乙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故丙对乙无权处分的事实明知,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重新出现后,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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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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