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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2018-08-15 20:03:20  
欢迎同学们来到中公会计税务师小黑板栏目!距2018年税务师考试已时日无多,同学们要打起精神向“钱”看,撸起袖子加油干了,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花“福”蝶还有“福”蝶效应,每天学些考试知识点,遇到考试,就不怕不怕啦!!加油哦,未来的税务师们!献给各位一篇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希望大家喜欢!!

民事权利的取得

1.民事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取得的两种基本样态)

(1)权利的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

“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比如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通过建造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2)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①转移型继受取得:如买卖、赠与,权利原封不动的自前手移至后手。

②创设型继受取得:如所有权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创设抵押权,所有权是既存的权利,权利前手将其所有权权能中,对价值的支配权予以分离,让渡给抵押权人。

2.权利取得的原因

基于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等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不以公示为前提):

(1)基于事实行为:先占、添附、建造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2)基于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原始取得),因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3)基于事件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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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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