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集合物是指多个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构成的聚合体,在交易和法律上当作一物对待的物的总称,其物上只拥有一个所有权。
2.B【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特征。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物权是对世权(4)物权是绝对权。
3.B【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公示《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文书或者人段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将房屋判归乙所有,因此,乙自判决书生效起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所以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才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C错误。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两取得房屋的^有权。所以选项D错误。
4.D【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5.D【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消灭的原因。选项D将房屋出租,所有权并未消灭,只是使用权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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