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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10.08)

2018-10-08 13:36:16  

1.【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资格取得。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属于继受取得。

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股东资格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

4.【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所以选项A错误。股东资格取得方式之一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中包括继承取得。所以选项B正确。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因此,法律没有对股东的形式和国籍进行限制。所以选项C、D错误。

5.【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发起人责任。为了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加强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按照外观主义标准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一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二是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并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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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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