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5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合法性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63.68条规定:(1)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所以选项A不违反。(2)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所以选项B不违反。(3)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所以选项D不违反。(4)《行政强制法》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所以选项C违反。
2.【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AB错误。(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是无权设立许可的;C错误。(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D正确。
3.【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所以选项A错误。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选项B正确。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所以选项C错误。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原告有权进行质证,有权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反驳。所以选项D错误。
4.【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设立。(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选项B.D错误。
5.【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的程序。(1)没收生物容器的措施是行政处罚中的没收非法财物的行为;D错误。(2)没收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A错误。(3)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但是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但并不影响现场笔录的效力;B错误。(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C正确。
6.【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只有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认为听证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机关处罚的准确公正,可以宣布听证中止。其他情况都属于听证终止的情形;B正确。(2)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一般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A错误。(3)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听证应当予以终止;C错误。(4)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而案件调查人员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终止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没有规定;D错误。
7.【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查封、扣押。(1)根据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则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所以选项B正确。(3)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所以选项C错误。(4)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均可实施;所以选项D错误。
8.【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选项B.C是行政程序法公正原则的体现,选项D是行政程序法参与原则的体现。
9.【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法》42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10.【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