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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前模拟卷Ⅲ答案及解析

2018-11-09 20:41:42  

11.【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法》54.55.60条。(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送达催告书。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所以选项C错误。(3)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所以选项D错误。

12.【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合法性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3.47.68条规定:(1)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选项A不违反。(2)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选项B不违反。(3)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选项D不违反。(4)《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选项C违反,当选。

13.【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应该继续计算;所以选项A错误。(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所以选项B错误。(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处理期间,要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所以选项C错误。

14.【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李某可以其对合伙企业的3万债权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3万债务,但不能以其对合伙人高某的2万债权抵销欠合伙企业的剩余2万债务。

15.【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程序。(1)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所以选项C.D错误。

16.【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非法证据及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所以选项A错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所以选项B错误。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以选项D错误。

17.【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代替甲管理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乙对甲的财产只有管理权,没有处分权。乙将甲、乙共有的房屋出售必须经甲同意,乙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乙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故丙对乙无权处分的事实明知,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重新出现后,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18.【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选项A属于越权的无权代理。选项C属于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选项D属于滥用代理权的双方代理。

19.【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齐某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犯新罪,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原判刑罚18年,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还剩10年;用10年与新罪的刑罚5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即10年以上15年以下,在这个幅度内决定的刑罚就是犯罪分子甲仍需执行的刑期。

20.【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题中,甲、乙、丙分别持有1/3的份额,甲、乙同意,份额达到了2/3,因此可以将该房屋铺上实木地板(进行重大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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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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