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它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所授职权,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编制和财政经费,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是,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构可以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1)助内部机构
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专利法》授予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行政主体资格,主管全国的专利管理工作。此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交通警察大队以及省以下税务局议立的稽查局等,都已被有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主体资格。
(2)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有关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我国派出机构种类较多,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财政所等。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就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成为行政主体。如《税收征管法》第2条、第14条、第74条对税务所进行了概括式授权,使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构除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外,也可行使所在机关的职权,但应以所在机关的名义行使。此时,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尽管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派设性组织,但两者有严格区别:第一,它们的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第二,它们的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相当于一级政府;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第三,它们的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从事某种专业性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事业单位更多情况下是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地位,实施某项行政活动。教学科研单位和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鉴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被授权的高等院校,因而获得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等。
3.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社会成员本着自愿原则,按照团体章程而依法组成的集合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以及宗教团体等。其中,被授权的对象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凋查、调解等。
4.其他组织
除上述社会组织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经授权,也可从事一定的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国家基层政权有着极密切的联系,其工作受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它们除了根据相应组织法的授权,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工作外,还经常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和办理某些行政事务。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有权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有权管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在行政活动中,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把自己拥有的某项行政管理权委托给某个社会组织行使。被委托的组织只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权的条件及规则主要有;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超越权限的委托无效。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不同的行政事务对法定条件的要求也不同。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完成委托事务的条件和能力。
(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耿权。即“受托者不得再委托”。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在书面委托中,要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求。
(6)委托行政机关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作为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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